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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武汉人才测评行约行规时间:2022-04-08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人才测评活动,促进人才测评行业的发展,全面提高人才测评的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制定本行约行规。

第二条:本行约行规所称的人才测评是指根据一定目的,综合运用定量与定性的多种方法,对人才的德、智、能、绩、勤、体等进行客观、准确评价的一种社会活动。

第三条:本行约行规为武汉人力资源服务协会推荐,作为本市人才测评业内的行规行约。本行约行规报送协会的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本行约行规将基本规则提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人才测评服务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四条:人才测评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第五条:人才测评服务机构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公共利益。遵循依法、诚信、公平、文明的经营原则,努力提高人才测评的工作技能和水平,认真提供程序规范、价格合理、符合需求的服务。

第六条:人才测评机构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戒自律,自觉约束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或违规行为:

1、通过媒体、广告或其他方式对人才测评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贬低业内其他企业的形象、商誉;

2、采取竞相压价、转借资质等手段,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或市场份额,干扰、破坏其他人才测评服务机构的合法市场活动;

3、利用在业内的强势地位,强制参训人员或客户接受其产品和服务,或强制其他业内企业经营其产品;

4、在开展竞标服务和与其他人才测评服务机构合作时,与客户互相串通、暗箱操作,欺诈或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5、其他社会或行业内公认的不公平、不透明、不公正的手段;

6、经营工商注册范围以外的业务;

7、有损人才测评行业形象的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行为。

第七条:人才测评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执行。

第八条:人才测评服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为保证测评服务的科学性、客观性、公平性和权威性,人才测评服务机构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则:

1、实施人才测评服务的机构应该到协会进行注册,协会将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测评服务机构名录。

2、人才测评服务机构应坚持科学测评观,反对伪科学、迷信和巫术,在测评服务过程中不得采用不公平或具有歧视性的测评内容或方法。

3、人才测评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应该具备相关专业的教育背景和从业经验或经过人才测评理论与实务的专业培训,并获得本行业协会认可的合格资质。

4、会员机构或个人所开发、引进、修订、使用与推广的测评工具和产品(如心理测验),应当到协会进行登记。协会将聘请专家对测评工具进行鉴定,确认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5、为保证测评工具与技术的科学性与使用价值,标准化测评工具的内容、技术诀窍和器材等不得在各类非专业媒体上公开发表和传播。

6、人才测评专业工作者应尊重被测评者的人格和保护个人隐私权,对测量中获得的个人信息要加以保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测评者的个人信息及测评结果进行管理。

第九条:人才测评服务机构应当与监管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合作,保证行业监管工作的顺利展开。

第十条:人才测评服务机构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对人才测评服务行业的要求配置工作人才,抓好本机构从业人才的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

第十一条:人才测评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了解人才测评服务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业务流程。避免过失责任投诉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人才测评服务机构有义务大力宣传本行约行规。教育机构员工按照本行约行规从事经营活动,并在机构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本行约行规的实施。

第十三条:协会另外制定行业标准,定期对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行约行规的人才测评服务机构予以评比和表彰。

第十四条:协会秘书处为对外服务和接受公众监督的窗口。客户因人才测评服务机构违反本行约行规受到损害时,可向秘书处投诉,由协会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行约行规在实践过程中的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解释,由武汉人力资源服务协会负责。

第十六条: 本行约行规自2022年3月30日起正式试行。